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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化服务”不能加分,怎么办?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07 09:49:00

服务具有本地化特征,这是长期以来服务采购项目的一大特点。基于此,大家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是本地的,或者在当地设有分公司、办事处,就成为了行业惯例。这样做,既保护了本地企业的市场机会,增加了税收,也可以享有便捷的本地化服务。但是,这样的做法越来越与优化营商环境相违背,也与移动互联网时代相违背。或者说,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不允许设置地域歧视或者行业壁垒。而且,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远程协作和远程服务是可以跨越地域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本地化服务作为实质性要求肯定是走不通了。那么,本地化服务作为加分项可以吗?

 

当然也是不允许的。尤其是在2019年9月1日38号文施行后,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本地化服务加分更是“此路不通”。然而,我们发现各地仍然对此情有独钟,搜搜网上的标讯大量本地化服务项目仍在悄悄加分,仿佛压根没有38号文等规定。近期,亚利就碰到这么一个案例:

 

某地一个货物项目公开招标,采购人要求代理机构在评分办法中,对能提供本地化服务,本地公司或在本地有分支机构的,加2分。招标公告发出后,外地的B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理由是评审办法中对本地有分支机构的加2分,会使得其得分低于其他本地公司,认为这样的加分项对自己不利。

 

为什么屡屡出现这种情况呢?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地方政府希望通过采购机会招商,培养更多税源;二是采购人可以得到方便甚至随叫随到的贴身服务。

 

我们知道,要求设置分支机构最早开始于工程施工项目,大型基建项目,外地企业中了标,不在本地招工,不在本地纳税,花的却是本地的财政资金。因此,地方为了把税收留在本地,要求供应商设置分支机构。有个大型建设工程公司居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1000多家分公司。许多企业对此叫苦连天。2017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财库38号文也明确规定,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其中就包括清理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因此,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设置本地化服务实际上就是地域歧视,就是市场分割。在发达地区,违法要求中标供应商设立分公司增加税源不可取,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也不应该通过设置本地化服务来作为创收的渠道,因为财政转移支付和增值税都对此做了清晰的安排。

 

那么,怎么解决目前存在的这一老大难问题呢?如何让采购人不设置本地化服务加分也能得到优质的服务呢?

 

所谓售后服务,一般是要求供应商在一定年限内提供现场保修服务,保证产品正常使用,或提供技术培训等支持。因此,亚利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优质服务替代本地化服务,对服务做出细化、量化、可衡量化的具体要求。或者说,把评价服务质量的标准定义为服务的具体内容。这样做既合法合规,又可以得到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