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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为何被撤销?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02 10:15:00

案例回放

 

申请人某印刷公司因为不服被申请人某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而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事由之一为,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和投诉事实理由不是“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履行义务”或“投诉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是否合法”,而是“竞争性磋商采购中,磋商小组可否未经磋商就直接认定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和此次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其受理投诉后分别向本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发出《作出说明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依法调取并认真审查了项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现场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依法对项目磋商小组成员进行了询问,并对其投诉事项作出了处理。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上级财政部门审理行政复议后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磋商现场视频语音资料显示,招标代理机构在宣布完通过资格性的8家供应商后,接着宣布除Y有限公司、H公司、L公司3家供应商满足符合性审查,其他5家因为没有提供知识产权承诺函为无效响应文件。据此可以推断,该项目有5家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专家询问笔录以及答复书内容均提到的是4家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被申请人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事实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就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问题引出

 

处理投诉“事实不清”会引发什么样的问题?

 

 

专家点评

 

上述案例中,即便如被申请人所述,其在受理投诉前进行了调查,但其调查后作出的处理决定显示,其调查的事实也是不清楚的。因为上级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通过录音资料发现,此次采购时8家供应商参与,3家供应商满足符合性审查,5家为无效响应文件。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中却少了一家——4家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因此,这样的“调查”显然是有问题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中要求,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需要证据确凿充分,在处理投诉时,同样需要充分搜集证据。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审查书面、询问相关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取证明材料、质证、检验、检测、鉴定等。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投诉处理决定,一旦供应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就可能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投诉处理决定被撤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如果供应商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被告负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监管部门还会因无法证明处理决定有充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败诉。同时还可能会因为需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被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做到处罚程序合法。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