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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有哪些?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2 09:52:00

Q:

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有哪些?

 
A: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