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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可以组成联合体,那么采购人能联合吗?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8 15:03:00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两个及以上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情况普遍存在。但也存在两个及以上的采购人联合进行采购的情况,这种联合采购相对较少。

 

那么,该模式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有适用范围的限制?具体该如何操作?

 
 
 

 

 

何谓联合采购?

联合采购是指不同的采购人就相同或同类采购需求联合自行采购,或者共同委托同一代理机构进行统一采购,参加联合采购的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人或成交人分别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联合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与管理的创新实践,通过联合采购将零散的项目集合起来,形成一定的采购规模,实现带量采购和以量换价,不仅有利于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源配置,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经济效益,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而且有利于采购人获得统一的产品和服务,这对具有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要求的采购需求而言,如通用软件、通用设备、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等,具有积极的效果。

 

 

 

 

联合采购合法吗?

虽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暂未对联合采购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影响联合采购的合法性。

 

首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这一规定重点就跨区域联合项目的投诉管辖规则进行了明确,也为联合采购存在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

 

其次,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联合采购的项目。不少地方有联合采购的做法,联合采购的内容既有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的通用类货物和服务。例如:硬件设备、办公软件、保险服务等。

 

笔者建议,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等原则,明确联合采购的适用范围。

 

 

 

 

联合采购应如何操作?

从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及联合采购项目的实践来看,联合采购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一是联合采购项目的发起。一般是由参加联合采购的采购人事先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确定联合采购的牵头人,或者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起联合采购,并由主管部门作为联合采购的牵头人。牵头人负责确定联合采购的采购人代表等组织协调事宜。

 

二是联合采购项目的委托。从实践来看,大部分联合采购项目会委托给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即参加联合采购的采购人就联合采购意向、采购方式、采购品目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将项目共同委托给同一家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并分别或共同与采购代理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三是联合采购项目的实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人已确定的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四是联合采购项目合同的签署与执行。采购结果确定后,参加联合采购的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分别与中标人或成交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中标人或成交人按照相应的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各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和支付合同款项。